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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律师]女子感染艾滋后卖淫,被判刑

2024-11-30 18:30:48 浏览量:10次

六年前,医院的一张诊断书将她打入了深渊,她被检测确定为感染了艾滋病毒。然而在明知自己患病后,她依然从事卖淫活动,并且是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去年年底,她因涉嫌卖淫被丹江口市警方抓获,前不久被判了刑。武汉刑事律师阐释到通过卖淫的方式传播艾滋病的恶意性很大,可以认定为传播性病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

朱某是丹江口市本地人,常年无固定职业。早在2012年,朱某就已经被十堰市疾控中心检测确定为HIV-1抗体呈阳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艾滋病患者。然而朱某在得知自己患了艾滋病后,依然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年底,朱某与男子王某议价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两人发生了性行为,并被丹江口市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朱某对自己患艾滋病、卖淫等行为供认不讳。

事后,男子王某经过检测后发现,自己没有感染艾滋病毒。案情简单,朱某的案子很快便进入司法阶段。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毒仍卖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展开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武汉刑事律师表示:艾滋病作为最严重的性病,朱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是重伤。本案中王某检测出没有感染艾滋,朱某则应当以传播性病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同时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武汉刑事律师指出:行为人在患有艾滋后继续卖淫,该行为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播性病罪论处以及故意伤害罪,在具体定罪时需要根据行为人的恶意大小、受害者涉及的范围以及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此外行为人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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