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网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
181-6426-8466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刑事律师:以虚假售房备案骗担保被判合同诈骗罪

2025-02-25 21:25:39 浏览量:16次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数被害人合计638万元。武汉刑事律师指出区分合同诈骗罪和一般诈骗罪并不困难,两者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

经审理查明:唐某利用其萍乡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虚构事实,冒用公司名义,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以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备案的方式,作为借款担保,并约定高利息,向多人骗取资金,所骗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高利息、个人高消费等。从2017年3月份至2018年9月份,扣除已偿还资金,唐某骗取许某等七人共计638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公司同意,将公司的商品房作为借款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武汉刑事律师指出:本案中唐某通过签订虚假的合同来骗取资金,并且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因为唐某是利用合同的形式来骗取财物,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的管理制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武汉刑事律师提示:对于一份内容真实的合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具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并不是为了诈骗他人的钱财,那么及时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完全的履行,并不能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行为人如果以有限的履行能力和他人签订远超过自身履行能力的合同,就需要另当别论了。

专业团队,全面负责,值得信赖
武汉刑事律师右侧浮动图标